计算机学院内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学院科研机构的作用、支撑教师对外科研创新、释放教师科研活力、促进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协调发展,计算机学院制定内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内设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内设科研机构”)是学院加强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推进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织形式。内设科研机构指由一定规模人员组成,专门致力于研究某一领域相关问题,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科研发展需要,由学院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内设科研机构设置应与学校和学院的发展总体规划相符合,能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调动全院教师积极性,发挥团队优势,加快优势特色研究领域的形成。本内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时不与资源分配关联。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内设科研机构必须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可持续的研究内容、突出的研究特色和可行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内设科研机构设负责人1名,负责内设科研机构的管理。内设科研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较深的学术造诣,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一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条 内设科研机构人员应是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研究队伍,应由具有相关研究方向或研究经历的教师和专职科研队伍组成。
第三章 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 申请。内设科研机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授权科研外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新增内设科研机构须填写《计算机学院内设科研机构申请表》(附件一),提交至科研外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 审批。科研外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将申请表提交给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教授委员会对拟成立的科研机构名称、人员构成、研究领域和方向、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最终审批同意后,成立内设科研机构。
第八条 命名。内设科研机构建议命名为XX实验室、XX中心、XX研究中心、XX研究组、XX课题组等,暂时不接受教师申报XX研究所。其中XX可用特色研究领域命名,不宜以学科或较广泛的研究范围命名。对于内设科研机构的书面称呼,在学院外使用时必须增加前缀“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在学院内部使用时,可省略前缀。
第九条 人员。内设科研机构人员应不少于3人(含负责人)。设立负责人1名,可以按需自行设立副职负责人0-3名。负责人可按需称为“主任”、“组长”、“负责人”等;副职负责人可按需称为“副主任”、“副组长”、“主任助理”等。
第十条 管理。内设科研机构不设立公章,不单独配备办公用房,不得单独与其他单位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件等。按学院需要,内设科研机构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由学院对内设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其中,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给予一定发展支持,对评估良好的科研机构予以保留,对评估较差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内设科研机构如需变更负责人、变更名称、主动撤销等,应报科研外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完成后续审批。
第十一条 周期。内设科研机构一般有效期为三年,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由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一:计算机学院内设科研机构申请表
计算机学院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