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学院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计算机学院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评价导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育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是对本科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各方面表现的评价。设定的评价指标既是评价本科生的基本依据,又是本科生思想品德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凡具有武汉大学学籍,在计算机学院注册并参加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的领导机构为学院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本科生党总支、本科生团总支、院学生会代表若干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术道德状况、组织纪律观念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爱党爱国、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公共场所文明礼貌,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本科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师重教,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积极参与课程助教等工作,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文明卫生,爱护环境,勤俭节约,积极参与文明实验室和文明寝室创建。

(三)学术道德状况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

2.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抄袭,不剽窃。

(四)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2.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3.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4.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第六条 对于模范践行以上要求且表现突出的,学院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学院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向学校呈报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评价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七条 各年级成立综合评价工作审核小组,成员由班级导师、辅导员、本科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于有争议的部分由年级审核小组讨论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第一项至第四项(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术道德状况、组织纪律观念)的各项基准分为15分,合计60分。评价的最终得分通过学院日常管理记录在基准分上进行加减分方式进行。

(一)获得院级先进党(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的,集体成员加10/人;获得校级样板党支部、先进党(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的,集体成员20/人;

(二)受院级通报表扬,一次加10分;校级通报表扬,一次加30分;

(三)获评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的一次加20分,获评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的一次加30分;

(四)获评院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分子、党校优秀学员的一次加20分;获评校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分子的一次加30分;

(五)专业准出课程助教加20分,其中荣誉课程助教加30分,其他课程助教加15分,其中被评为优秀助教受到通报表扬的再加10分。

(六)担任课代表加10分。

(七)获得青年大学习通报表扬的(一月一次),集体成员加1.5//次;

(八)参加学院认定的社会服务加5/次(加分上限20分),参加学院认定的主题学习加3/次(加分上限20分)、学院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优秀加3/次(加分上限20分);

(九)受院级通报批评,一次减5分;校级通报批评,一次减10分。

第九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思想政治综合评定不合格: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在综合素质测评、评优、申报奖助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违反党纪国法或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级、院级纪律处分者;

(四)其他经学院认定思想政治综合评定不合格者。

第十条 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一般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具体起止日期以评奖评优等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本科生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总分低于60分的,认定为该评价周期内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不合格;总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的认定为合格;总分在70分至84分之间的认定为良好;总分达到85分的认定为优秀。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的加减分及实时结果将通过学院指定方式向本科生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本科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本科生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评议、评奖评优、保研、毕业鉴定等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9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计算机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