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二级单位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院(系)、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二)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涉及单位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包括教职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年度考核办法以及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人技师、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高等教育管理系列高级岗位聘任细则;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建议;
(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调整;
(七)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规则等方案的确定,合作办学中有关合作单位资质审核及协议审定;
(八)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及国有资产投入、使用和处置;
(九)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
(十)学生事务中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制定;
(十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预案;
(十三)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类后备干部、处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
(二)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考察、推荐;
(三)七级及以下事业职员的评聘,五、六级事业职员的评议、推荐;
(四)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工人技师聘任及高级技师推荐,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高等教育管理系列高级岗位推荐;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七)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及博士后流动站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推荐;
(八)新进教职员工计划及人才候选人推荐,内聘人员的选拔确定;
(九)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985工程”等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重要合作项目申报计划;
(三)货物、服务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
(四)基本建设、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
(五)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系)10万元及以上预算内资金、5万元及以上预算外资金的调动使用;
(二)部门和直属单位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调动使用;
(三)捐赠资金的使用;
(四)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的形式
(一)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长(处长、主任、院长)办公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上述会议决策。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工会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部长(处长、主任、院长)办公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与会成员。
(二)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决定的事项,应通过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讨论。
(三)会议要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做好记录,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记录、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存档保存。
(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结论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武汉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查询。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二级单位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制度。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作为信息公开、民主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会、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区分事实、情节、性质及其应负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部、纪委办公室、监察部、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全资及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法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纪委办公室、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