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大学委员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包括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责任包括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全校各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等。

第三条 学校构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体系,各分党委(党总支)、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党委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中负集体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构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三)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工作专题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用好管好干部;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

(六)加强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严肃查处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构建形成优良师德师风和学风的长效机制;

(七)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八)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九)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职尽责创造条件。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内容包括:

(一)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作出部署安排;

(二)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重视党风廉政教育,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每年为师生员工讲一次廉政党课;

(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五)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提出要求;

(六)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面掌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廉洁从政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做廉洁从政表率。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内容包括:

(一)每年年初研究、部署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二)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提出工作要求;

(三)重视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开展廉政谈话,对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

(四)积极参与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发现、掌握,并支持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六)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做廉洁从政表率。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的责任

分党委(党总支)是学校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分主体,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中负集体责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上述各责任主体对照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负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根据上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建议;

(二)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党委的领导下,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财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四)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推进作风建设;

(五)加强对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滥用职权、失职、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六)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和腐败问题,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七)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章 落实“两个责任”的措施

第十条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全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事部、财务部、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监督责任的日常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沟通制度、党委常委向党委书记汇报情况制度,就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健全部门联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健全“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每年年底学校党委及党委书记向教育部党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湖北省委、湖北省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学校各单位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定期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二级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在每年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履职尽责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的测评。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健全专项检查制度。把“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专项检查内容,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师生员工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落实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六条 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与分管(联系)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落实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制度。严格执行《武汉大学对领导干部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落实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责任。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武汉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廉政责任。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认真落实《武汉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及时处理,并按要求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强、公正廉明、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总体要求,配强选好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2015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