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院研究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加强对研究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干部是研究生工作的重要力量,是联系学院与广大研究生群体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干部包括研究生党总支、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等院级组织的研究生干部和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实验室等基层组织的研究生干部。
第四条 研究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德才兼备、品学兼优,作风扎实、师生认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数配备
第五条 学院各级研究生干部岗位设置遵循精简高效、宁缺毋滥、不得超编、不得另设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应组织架构、工作条例或章程规定的部门设置、岗位职责及编制数量进行配备。
第六条 研究生干部岗位一般设有党总支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团总支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各团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各班委会班长及其他委员,实验室学生管理员。
第三章 研究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研究生干部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政治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党总支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党支部委员须为中共正式党员,其他学生干部须为预备党员;团总支、研究生会的骨干成员原则上由中共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担任;团组织的学生干部须由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担任。
2.品行端正,作风扎实。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模范遵守校、院各项规章制度,入校以来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情趣高雅;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师爱校,团结集体;老师认可,同学好评。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科学研究严谨求实,治学态度端正,恪守学术规范;任职年度所修课程应全部及格,并达成阶段性培养要求;模范执行《计算机学院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认真参与实验室或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导师无负面评价。
4.勤奋进取,务实担当。乐于奉献,心盈正能,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服务意识,既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既求真务实又勇于创新;热心为学院研究生服务,自觉接受师生监督,被任命后能保证任职期至少连续一年。
5.能力优秀,经验丰富。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或可塑性强、发展潜力大;院级研究生组织的骨干成员(党总支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团总支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应为高年级学生,任职前需有党(团)支部委员或班委等任职经历。
第四章 研究生干部的选任
第八条 院级研究生干部的选任过程应由担任该组织指导老师的辅导员全程指导监督,党(团)支部委员和班委会委员的选任过程应由相应年级辅导员、党建导师指导监督,候选人资格须经辅导员严格审查。
第九条 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总支委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由研究生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任职名单及分工安排报院党委发文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团总支委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由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任职名单及分工安排报院党委发文批复,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任职名单及分工安排报院党委发文批复,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二条 在届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任命其他学生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产生,并报院党委批复。
第十三条 院级研究生组织的其他干部(办事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各学生组织的工作实际,采取公开招聘或由党(团)支部、班级推荐等方式产生,在充分征求相应指导老师意见后,经由各组织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发文任命。
第十四条 党(团)总支委员的换届、换任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下旬,党(团)总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换任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上旬,党(团)总支工作人员的招新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换届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下旬,劳动节假期前完成报批发文任命程序,部门负责人的换任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上旬,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招新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应当按照相应工作条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任职名单及分工安排报院党委(研究生党总支)发文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在届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任命其他学生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产生,并报上级组织发文批准。
第十七条 团支部委员和班委成员应当按照相应工作条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由团支部全体团员大会、班级全体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任职名单及分工安排报院团委(研究生团总支)发文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在届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任命其他学生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产生,并报相应上级组织发文批准。
第十八条 党支部干部的换届集中于每届期满当年6月上旬进行,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换届集中于每年9月进行,国庆节假期前完成报批发文任命程序,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与科研成果认定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工作交接;研究生新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选拔与任命一般集中于国庆节假期后完成报批发文任命程序。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在实验室学生管理员经各实验室主管老师推荐、民主推选产生;实验室学生管理员应定期参与相关培训及安全卫生检查、巡查工作,牵头负责文明实验室创建工作,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换届集中于每年6月进行;届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换任的,须经主管老师严格把关,并上报院研究生会备案。
第五章 研究生干部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学院各级研究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干部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考核一次,一般在任职期满前或者年度评优时进行考核;各组织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中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升、降、免、撤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一般应包含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结果公示,其中民主评议应充分考虑指导老师、辅导员、同学以及上级、同级和下级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过去工作的全面评价,并作为政治审查、评奖评优、毕业鉴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干部的兼职、辞职、免职、降职、撤职:
1.研究生干部一般不应身兼数职,确需兼职者须在任新职前向任命主体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兼职,并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所任职务。
2.因岗位要求和自身发展出现矛盾,可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离岗者给予撤职处理。
3.因身体原因、学业原因、实习原因、深造原因、就业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本职工作并且个人未提出辞职申请的,任期内学业成绩不能满足任职要求的,一般应当免职。
4.任职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现职的,应予降职处理;不愿接受降职处理的,应予免职处理。
5.任职考核为“不合格”或者工作态度极其不认真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因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因道德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经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应予撤职处理。
6.学生干部的兼职、辞职、免职、降职、撤职情况应当及时在学院范围内发文公布;撤职处理者曾任职务不得记入有关档案,并且当年度素质综合测评中“社会工作”项目的加分计0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过信息化平台加强研究生干部任职经历记载,建立健全研究生服务师生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研究生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院党委批准,于2023年9月9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2023年9月5日
计算机学院研究生组织架构图
计算机学院研究生党总支及各党支部

计算机学院研究生团总支及各团支部

计算机学院研究生会及各班委会、各实验室
